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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权利边界与实务应用指南

 2025-10-200
[摘要]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出现一方当事人面临对方履约能力下降的风险:出租人担忧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承租人顾虑出租人无法交付合格租赁物。

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出现一方当事人面临对方履约能力下降的风险:出租人担忧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承租人顾虑出租人无法交付合格租赁物。这种情况下,不安抗辩权成为平衡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实践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租赁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安抗辩权、如何合法行使该权利存在认知误区,甚至因滥用权利承担违约责任。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司法实践,系统解析租赁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场景、行使规则与风险防范,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提供权威法律指引。

一、法律定性:租赁合同中不安抗辩权的存在基础

不安抗辩权并非特定合同的专属权利,而是双务合同中的通用救济制度,租赁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合同,自然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其核心逻辑在于:当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履行先后顺序时,先履行义务一方若发现后履行方存在丧失履约能力的风险,可通过中止履行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同时为后履行方提供补救机会,兼顾交易安全与效率。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明确了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框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则进一步规定了权利行使的后续效力,形成完整的权利保护链条。

在租赁合同中,这种权利保护具体体现为双向适用可能:对于 先交付租赁物、后收租金的一般租赁模式,出租人作为先履行方,可在承租人履约能力下降时行使不安抗辩权;而在 先预付租金、后交付租赁物的特殊约定中,承租人作为先履行方,若发现出租人存在无法交付租赁物的风险,同样有权主张该权利。

二、适用条件:租赁合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四大核心要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并非无章可循,必须同时满足法定要件,否则将构成违约。结合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其适用需符合以下四项核心条件:

(一)基于合法有效的双务租赁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双务合同为前提,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且双方互负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具体而言,出租人负有交付符合约定的租赁物、维持租赁物使用状态的义务,承租人则负有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物的义务。若租赁合同因欺诈、违法等情形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则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基础。

(二)当事人存在明确的履行先后顺序

不安抗辩权专为保护 先履行义务一方而设,因此必须存在明确的履行顺序约定或法定规则。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情形是:出租人先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分期支付租金。此外,双方也可特别约定履行顺序,如承租人先预付 3 个月租金,出租人再交付租赁物。若合同未约定且无法定顺序(如同时履行),则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不安抗辩权。

(三)后履行方存在丧失履约能力的现实风险

这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实质要件,需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四类情形,结合租赁合同场景具体认定: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承租人为企业的情形,若其陷入巨额亏损、资不抵债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无法按时支付租金的风险显著增加,出租人可主张权利;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承租人在租金支付期限临近时,将主要资产转移至关联方,或股东抽逃出资,明显具有逃避租金支付义务的意图;

3.丧失商业信誉:例如承租人多次拖欠其他出租人的租金,或因欺诈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表明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信度降低;

4.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如租赁物为特殊生产设备,出租人未按约定完成维修保养,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或承租人因经营许可被吊销,丧失使用租赁物的合法基础。

需特别注意的是,这种风险必须是 现实且具体的,而非主观猜测。例如,承租人仅偶尔延迟支付租金一次,且及时补足,不能直接认定为 丧失商业信誉;出租人离婚分割房产但未办理过户,产权归属清晰的,承租人不能以 产权不明为由主张不安抗辩权。

(四)先履行方已掌握确切证据

为防止权利滥用,法律要求先履行方必须持有证明后履行方存在履约风险的 确切证据,这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核心。实践中,可作为证据的材料包括:企业财务报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图、银行账户资金流向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方信用评级报告等。若先履行方仅凭主观怀疑中止履行,将因 无确切证据承担违约责任。

三、行使规则:从中止履行到解除合同的完整流程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一个渐进式过程,需严格遵循 举证 通知 等待 救济的法定流程,每一步操作都直接影响权利效力。

(一)第一步:收集固定确切证据

先履行方应首先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后履行方丧失履约能力的证据。以出租人主张权利为例,若怀疑承租人经营恶化,可收集其公开的财务报告、法院涉诉公告;若发现承租人转移财产,可留存银行转账凭证、资产过户登记信息等。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一致,域外证据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二)第二步:及时通知后履行方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明确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内容需包含两项核心信息:一是中止履行的事实依据(即后履行方存在的具体履约风险情形);二是要求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通常为 15-30 天,具体可结合合同履行期限确定)。

通知的形式建议采用书面方式,如快递函件、电子邮件等,并留存送达凭证(如快递签收记录、邮件已读回执)。口头通知需有录音或证人证言佐证,避免后续就 是否通知产生争议。

(三)第三步:根据对方反应采取后续行动

通知发出后,需根据后履行方的不同反应分别处理:

1.对方提供适当担保:若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担保(如保证金、保证人担保、不动产抵押等),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承租人以第三人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函作为担保,出租人需继续提供租赁物;

2.对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若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提供担保,也未通过融资、资产重组等方式恢复履约能力,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四)典型错误行使行为警示

实践中,以下行为因违反行使规则可能导致权利丧失:

未收集证据即中止履行:如出租人仅凭 听说承租人资金紧张就停止交付租赁物;

未通知对方直接解除合同:跳过 中止履行 等待担保环节,直接主张合同解除;

拒绝接受合理担保:如承租人提供足额保证金,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并坚持解除合同。

四、易混辨析: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核心区别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不安抗辩权常与预期违约被混淆,但二者在法律性质、适用场景和救济方式上存在本质差异,错误适用可能导致救济失败。

对比维度

不安抗辩权

预期违约

权利性质

先履行方的 防御性权利,旨在防范风险

违约方的 责任承担,已构成提前违约

适用前提

仅适用于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

无履行顺序限制,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

主观状态

后履行方存在 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风险,不必然违约

违约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明示)或行为表明不履行(默示),违约具有确定性

救济方式

先中止履行,符合条件后方可解除合同

可直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举证责任

先履行方需证明对方存在履约风险

守约方需证明对方存在明示或默示毁约行为

司法实践中,区分的关键在于 违约是否具有必然性。例如,承租人将租赁的核心生产设备抵押给第三方,导致可能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属于 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出租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但若承租人明确告知出租人 下月起不再支付租金,则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出租人可直接主张违约责任。

五、司法实践:租赁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裁判要点与案例解析

案例一:承租人经营恶化,出租人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某餐饮公司承租某商业综合体商铺,约定 出租人先交付商铺,承租人按季度支付租金。租赁期间,餐饮公司因疫情影响连续亏损,多个供应商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公司账户被冻结。出租人收集到餐饮公司的财务报表、法院传票等证据后,向其发出《中止履行通知》,要求 15 日内提供租金支付担保。餐饮公司未提供担保且明确表示无力支付后续租金,出租人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租金。法院审理认为,出租人已举证证明承租人经营严重恶化,且严格履行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合法有效,支持其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需有具体证据支撑(如涉诉记录、账户冻结);履行通知义务是不安抗辩权生效的必备程序。

案例二:承租人以产权争议主张权利,因无证据被判违约

李女士将自有商铺出租给成先生,租期 6 年。租赁期间,李女士与丈夫离婚,协议约定商铺归丈夫所有但未办理过户。下期租金支付日前,成先生以 商铺产权不明,无法确定租金支付对象为由拒付租金,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李女士多次告知其按原合同履行,成先生仍拒绝支付,李女士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商铺产权登记仍为李女士,产权归属清晰,成先生无证据证明李女士丧失履约能力,其拒付租金构成违约,李女士解除合同合法有效。

裁判要点:产权未过户但登记清晰的,不构成 丧失履约能力;无确切证据主张不安抗辩权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六、实务指引:出租人与承租人的风险防范策略

(一)出租人:三步筑牢权利保护防线

1.签约时核查履约能力:要求企业承租人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个人承租人提供收入证明,评估租金支付能力;

2.履约中动态监控风险:通过定期沟通、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方式,及时掌握承租人经营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收集证据;

3.行权时严守法定程序:先固定证据,再书面通知,明确担保期限,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权利。

(二)承租人:双重应对维护合法权益

1.主动披露降低误解:若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及时向出租人说明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延期支付计划),避免被认定为 逃避债务

2.审慎应对行权通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若具备履约能力,可提供担保(如第三方保证)要求恢复履行;若认为对方滥用权利,可收集证据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共同注意:明确合同条款减少争议

建议在租赁合同中增设不安抗辩权相关条款,明确:

履约能力的具体认定标准(如连续 3 个月拖欠水电费视为商业信誉受损);

通知的送达方式与担保期限(如约定通过快递和邮件双重通知,担保期限为 20 天);

担保的具体形式(如保证金金额为 2 个月租金,保证人需具备相应资产实力)。

结语

租赁合同中不仅存在不安抗辩权,更是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利益的关键制度。其核心价值在于:既为先履行方提供 风险预警后的止损工具,又通过 通知 担保 恢复履行的机制,为后履行方保留补救机会,最终实现 鼓励交易、防范风险的合同目的。

对市场主体而言,需明确:不安抗辩权不是 违约借口,而是 合法救济手段”—— 行使时需严守 有确切证据、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定边界,滥用权利将承担违约责任;面对对方行权时,需理性应对,通过提供担保或恢复履约能力维护合同关系。在复杂的租赁交易中,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条款、指导证据收集,确保在权利保护与义务履行之间实现平衡,让租赁合同真正成为稳定经营的保障而非纠纷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