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书是行政合同吗?
2025-11-210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拆迁协议书(又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属性一直是争议焦点。不少被拆迁人误以为其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在权益受损时误用民事诉讼途径维权;部分征收方也因对协议性质认知偏差,导致履约或争议处理不当。事实上,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合法的拆迁协议书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其签订、履行、争议解决均需遵循行政法律规范的特殊要求。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系统解析拆迁协议书的行政合同属性、认定标准、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及争议解决路径,为各方提供权威法律指引。
一、核心定性:拆迁协议书为何属于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协议”)并非单纯的民事契约,而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现公共利益目标,与相对人协商订立的特殊协议。拆迁协议书的法律属性,在《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界定,核心依据的是其主体、目的、内容等本质特征。
(一)法律依据:明确纳入行政合同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一规定直接将拆迁协议书归类为行政合同的典型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进一步细化: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拆迁协议书完全契合这一定义,其法律属性已被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界定。
(二)本质特征:契合行政合同的核心要件
拆迁协议书作为行政合同,具备以下不可替代的核心特征,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
1. 签订主体具有行政属性:一方必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等行政主体,另一方为被拆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主体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征收职责的行政行为,而非普通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
2. 签订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拆迁行为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城市更新等,并非行政主体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利益交换。这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本质的区别。
3. 协议内容包含行政法权利义务:协议不仅约定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给付内容,还隐含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权、单方变更或解除权(即“行政优益权”),以及被拆迁人服从征收程序、配合交付房屋等行政法义务,权利义务具有行政法属性。
4. 行政机关享有法定优益权:为保障公共利益实现,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无需取得被拆迁人同意。例如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征收范围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变更协议内容,这是民事合同中平等主体所不具备的权利。
二、关键区分:拆迁协议书与民事合同的5大核心差异
实践中,部分主体混淆拆迁协议书与民事合同的界限,导致维权路径或履约方式错误。二者的差异可通过以下5个核心维度清晰区分:
区分维度
拆迁协议书(行政合同)
民事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
主体要求
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
双方均为平等民事主体,无行政属性
签订目的
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
追求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利益交换
权利义务
包含行政法上权利义务,行政机关享有优益权
仅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法律适用
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参照民事法律规定
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等民事规范
争议解决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具体来看,民事合同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双方可自由约定权利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而拆迁协议书的签订需受《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行政法律规范约束,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均有法定底线,行政机关的行为既要符合合同约定,更要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则。
例如,某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置换协议”,若开发商未获得行政机关的征收委托,仅以自身名义实施拆迁,则该协议因缺乏行政主体参与,属于民事合同;若开发商是受政府委托签订协议,且协议内容符合征收法定要求,则该协议仍属于行政合同,争议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三、认定边界:3类特殊情形的性质判断
并非所有与拆迁相关的协议都属于行政合同,以下3类特殊情形需结合核心要件综合判断,避免定性错误:
(一)情形1:行政机关越权签订的拆迁协议
若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签订拆迁协议,如未取得征收审批手续即签订补偿协议,或协议内容违反征收补偿法定标准,该协议仍属于行政合同范畴,但因存在行政违法性,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此类协议的争议仍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法院将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而非仅审查合同的民事效力。行政机关越权签订协议并不改变其行政合同的本质,仅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情形2:非行政主体签订的拆迁相关协议
若协议双方均为民事主体,如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在自主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且未涉及行政机关的征收职权,该协议属于民事合同,争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需注意的是,若开发商是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征收,即使协议以开发商名义签订,仍需认定为行政合同,被拆迁人可选择起诉委托的行政机关。判断核心在于协议是否体现行政机关的征收职责和公共利益目标。
(三)情形3:包含民事条款的拆迁协议书
部分拆迁协议书会约定过渡费支付、安置房质量标准等看似民事性质的条款,但这并不改变协议的行政合同属性。此类协议属于“行政性+契约性”的混合体,核心权利义务仍围绕征收行政职责展开,民事条款仅为补充约定。
根据司法实践,法院审理此类协议时,会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性,对于民事条款的争议,可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但整体仍遵循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四、实务影响:行政合同属性对各方的3大核心影响
拆迁协议书的行政合同定性,直接影响协议的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对征收方和被拆迁人具有重要实务意义:
(一)对被拆迁人的影响:维权路径需选对
被拆迁人若对协议内容不满或认为征收方违约,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而非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需证明其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程序合规。
例如,被拆迁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在行政诉讼中无需证明自己的损失,只需主张行政机关的补偿标准违反法定要求,由行政机关举证其补偿标准的合法性。这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有明显区别,更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征收方的影响:履约需兼顾合法性与合约性
征收方(行政机关)不仅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等义务,还需确保整个征收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若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需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并对被拆迁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需证明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且程序合法,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解决:审理规则有特殊要求
行政合同纠纷的审理与民事合同不同,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1. 管辖法院:由不动产所在地或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部分重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民事合同的协议管辖规则。
2. 审理重点:法院重点审查行政机关签订、履行协议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包括征收审批、补偿标准、程序合规等,而非仅审查合同是否违约。
3. 判决方式:法院可作出确认协议有效、无效、撤销等行政判决,同时可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或参照民事法律规定判令承担违约责任。
五、典型案例:司法实践对拆迁协议行政属性的认定
案例1:行政机关未履行协议属行政争议
某县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与被拆迁人张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3个月内支付补偿款。到期后县政府未按时支付,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补偿款及违约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其应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县政府未履行协议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张某的诉求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最终,法院判决县政府限期支付补偿款,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案例2:越权签订的拆迁协议仍属行政合同
某区街道办在未获得区政府征收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与商户李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李某限期搬迁,街道办支付补偿款。李某搬迁后,街道办以无支付权限为由拒绝付款,李某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其签订拆迁协议的行为属于履行征收职责的行政行为,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街道办越权签订协议,判决确认协议有效,责令区政府承担支付补偿款的责任。
六、合规指引:签订与履行拆迁协议书的4个关键要点
(一)对被拆迁人的合规要点
1. 核实签订主体资格:要求对方出示征收审批手续、行政机关的委托文件,确认签订主体为法定征收部门,避免与非行政主体签订协议。
2. 明确协议核心条款:重点审查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当地法定标准、安置方式是否明确、补偿款支付时间是否具体,拒绝签订空白协议或条款模糊的协议。
3. 保留完整证据材料:签订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征收公告、补偿标准文件、协议原件等,便于后续维权时举证。
4. 选对维权途径:对协议内容不满或征收方违约时,在6个月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因错误选择民事诉讼导致维权受阻。
(二)对征收方的合规要点
1. 确保程序合法:签订协议前需完成征收预公告、调查登记、补偿方案公示等法定程序,取得合法征收审批手续。
2. 规范协议内容:协议需明确补偿标准、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不得约定违反法定补偿标准或剥夺被拆迁人救济权利的条款。
3. 依法行使优益权:确需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的,需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提前告知被拆迁人,对造成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4. 履行举证义务:争议发生时,需准备征收程序合规、补偿标准合法的证据材料,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