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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后承包权属是否随之互换?

 2025-11-130
[摘要]在农村土地经营实践中,土地互换是承包方为方便耕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而采取的常见流转方式。
 

在农村土地经营实践中,土地互换是承包方为方便耕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而采取的常见流转方式。不少农户存在疑问:互换承包地块后,原本的土地承包权属是否会同步转移?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户的核心财产权益,也影响土地流转的稳定性与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互换的性质、承包权属变动规则及操作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法律条文与实务案例,系统解析土地互换与承包权属的关系,厘清法定条件、权属变动效力及实操要点,为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权威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界定:土地互换的本质是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要明确承包权属是否随土地互换转移,首先需厘清土地互换的法律本质。

 

(一)土地互换的法定定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进一步确认,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从法律定义可见,土地互换并非简单的“地块交换耕种”,其核心是承包地块与对应承包经营权的同步转移。也就是说,互换行为一旦合法成立,双方对原承包地块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将相应互换,承包权属随之转移至对方名下。例如,农户A与农户B互换地块后,农户A取得原属B的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农户B则取得原属A的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双方的权利义务主体地位发生法定变更。

 

(二)承包权属互换的法律依据

 

承包权属随土地互换转移的核心法律依据包括:

 

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互换,互换的标的不仅是地块本身,更是附着于地块的承包经营权。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

3.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纳入物权变动范畴,明确互换行为产生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地块互换+权属互换”的一体化原则,否定了“只换地块不换权属”的错误认知,为互换双方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承包权属互换的法定条件:满足这些要求才合法有效

 

土地互换及承包权属转移并非任意进行,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可能导致权属变动无效或引发纠纷。

 

(一)主体条件:仅限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明确,土地互换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进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土地互换,因违反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将导致承包权属互换无效。

 

这一限制的核心目的是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完整,保障本集体成员的土地承包权益。例如,同村村民之间的土地互换符合主体要求,而本村村民与外村村民、城镇居民之间的互换则因主体不适格,无法产生合法的权属转移效力。

 

(二)意思表示条件:自愿平等,无强制干预

 

土地互换及权属互换必须基于双方真实意愿,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或无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包括强迫进行土地互换或限制权属转移。例如,村委会不得强制要求农户互换土地,也不能以“集体统一规划”为由否定农户自愿达成的权属互换协议。

 

(三)客体条件:承包地块合法,无权属争议

 

用于互换的土地必须是承包方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地块,且权属清晰、无争议。具体要求包括:

 

1. 地块为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

2. 承包方已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权属证明;

3. 地块不存在抵押、查封、权属纠纷等权利限制情形。

 

若互换的地块存在权属争议,需先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明确权属后再进行互换,否则将导致权属互换行为无效。

 

(四)用途与期限条件:不改变用途,不超过剩余承包期

 

1. 土地互换后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将耕地用于建房、建窑、采石等非农业建设,这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土地管理秩序的法定要求;

2. 互换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剩余承包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例如,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为15年,互换协议约定20年的,超出的5年期限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权属互换的生效与登记:备案与登记的不同法律效力

 

土地互换后,承包权属的变动效力与备案、登记程序密切相关,不少农户混淆了备案与登记的法律意义,导致权益受损。

 

(一)备案:行政管理要求,不影响权属互换生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需向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承包方以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发包方应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需特别注意的是,备案并非权属互换的生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实践中,农户之间口头达成互换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即使未办理备案手续,也不影响承包权属的互换效力。备案的核心作用是便于集体经济组织和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起到告知、公示和备查的作用,而非否定权属变动的合法性。

 

(二)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非生效要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办理。

 

这意味着:

 

1. 登记与否不影响承包权属在互换双方之间的转移,只要互换协议合法有效,即使未登记,双方之间的权属互换也已生效;

2.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农户A与农户B互换土地后未办理登记,A又将原属B的地块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农户C并办理登记,农户B不得以与A的互换协议对抗农户C的合法权利,只能向A主张赔偿责任。

 

因此,建议互换双方在达成协议后,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以增强权属的公示效力,防范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四、实务常见问题:权属互换中的3大核心争议解析

 

(一)口头互换协议是否导致权属互换生效?

 

有效。根据农村习俗,不少农户之间的土地互换通过口头约定达成,且以实际交付地块、实际耕种为履行标志。只要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没有书面协议,口头互换协议也合法有效,承包权属随之互换。

 

2021年德化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双方作为同村集体成员于1999年达成口头互换协议并实际耕作20余年,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定协议有效,确认承包权属已发生互换。但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双方补签书面互换协议,明确地块信息、互换期限、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互换后地块被征收,补偿款归谁所有?

 

归互换后的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土地互换后,承包权属已转移,互换后的农户成为新的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地块的相关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例如,农户A与农户B互换地块后,B在地块上耕种农作物并搭建附着物,若地块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B所有,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也归B所有,A无权主张相关补偿。

 

(三)互换后一方反悔,能否主张权属恢复?

 

一般不能。土地互换协议生效后,承包权属已依法转移,双方应遵守协议约定,不得随意反悔。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能主张解除协议、恢复原权属:

 

1. 互换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2. 一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 互换地块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使用。

 

若无上述情形,一方单方面反悔要求恢复原权属的,法律不予支持。例如,农户A与农户B互换地块5年后,因原地块升值,A反悔要求换回,若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B有权拒绝A的请求。

 

五、合规操作指南:土地互换与权属变动的5个实操要点

 

为确保土地互换及承包权属转移合法有效,防范纠纷风险,农户应遵循以下实操步骤:

 

(一)核实主体资格与地块信息

 

互换前,确认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保互换地块权属清晰、无争议、无权利限制,明确地块的四至、面积、质量等级等核心信息。

 

(二)签订书面互换协议

 

建议签订规范的书面互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身份信息、互换地块的详细情况、互换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期限)、土地用途、补偿约定(若地块价值存在差异)、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三)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互换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协议提交给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互换协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双方身份证明等材料,由发包方在备案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留存备查。

 

(四)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为保障权益,互换双方应共同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登记时需提交备案证明、互换协议、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双方身份证明等材料,完成登记后,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明确记载新的承包经营权人,具备完整的公示效力。

 

(五)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妥善保管互换协议、备案证明、登记材料、地块交付凭证、耕种记录等证据,若后续发生纠纷,这些材料将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六、常见误区澄清:4个易混淆的法律认知

 

误区1:土地互换只是换着耕种,承包权属不变

 

【澄清】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互换的同时,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随之互换。互换后,双方不再对原地块享有承包权,转而对互换后的地块享有合法承包权,权属主体已发生法定变更。

 

误区2:未向发包方备案,权属互换无效

 

【澄清】错误。备案是行政管理措施,并非权属互换的生效要件。只要互换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未备案,在双方之间也已发生权属互换效力,发包方不能仅以未备案为由否定协议效力。

 

误区3:非本集体成员之间互换,也能转移权属

 

【澄清】错误。土地互换仅限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非本集体成员之间的互换协议因违反主体要求,不产生合法的权属转移效力,且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协议。

 

误区4:办理权属登记后才能发生权属互换

 

【澄清】错误。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而非权属互换的生效要件。互换协议合法成立后,即使未办理登记,双方之间的权属互换已生效,但未登记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七、结语

 

土地互换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方式,其核心法律后果是承包权属的同步互换。只要符合“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平等、权属清晰、不改变用途、不超剩余承包期”的法定条件,土地互换及权属转移即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农户在进行土地互换时,应摒弃“重口头约定、轻书面协议”“重地块交换、轻权属变更”的误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签订书面协议、及时备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若遇到权属争议、协议纠纷等问题,可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只有依法规范进行土地互换与权属变动,才能维护农村土地流转秩序,保障农户的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农村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