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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补偿归谁所有?

 2025-11-140
[摘要]在城镇化进程加速与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双重背景下,宅基地拆迁成为农村地区常见的产权变动场景。

在城镇化进程加速与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的双重背景下,宅基地拆迁成为农村地区常见的产权变动场景。宅基地作为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其拆迁补偿的归属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户的核心财产权益,也往往是家庭内部、邻里之间引发纠纷的焦点。实践中,不少人存在疑问:宅基地拆迁补偿是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还是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户口迁出的子女能否分得补偿?共有宅基地的补偿该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宅基地的产权性质、拆迁补偿的构成及归属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结合法律条文、实务案例及地方实践,系统解析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归属问题,厘清核心原则、特殊情形及争议解决路径,为农户及相关主体提供权威法律指引。

 

一、核心前提:明确宅基地的产权双重属性

 

要厘清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归属,首先需明确宅基地的“土地+房屋”双重产权属性,这是补偿归属认定的核心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意味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而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房屋建造人(通常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宅基地拆迁补偿正是基于这种“集体所有权+农户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三重权利结构设置的,补偿范围通常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补偿、搬迁安置补偿等。不同补偿项目的归属,需结合对应的权利主体来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二、补偿归属核心原则:按“权利主体对应补偿项目”划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拆迁实践,宅基地拆迁补偿通常分为三大类,各类补偿的归属遵循“权利主体对应”原则,具体划分如下:

 

(一)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补偿:归宅基地使用权人

 

宅基地使用权相关补偿,主要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等,其补偿对象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因为该类补偿是对集体土地上宅基地使用权丧失的价值补偿,对应的权利主体是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其中,宅基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其区位补偿价的分配需优先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2.  主体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宅基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为准。若为家庭共有宅基地,使用权人通常为家庭全体成员,但登记证上一般仅记载户主姓名,此时该类补偿应归家庭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例如,某村农户王某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权利人为王某。拆迁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10万元,该笔补偿款应归王某家庭全体成员共同所有,而非仅归王某个人。

 

(二)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归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装饰补偿、院落附属设施(如围墙、水井、棚屋等)补偿等,其补偿对象是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该类补偿是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丧失的价值补偿,与房屋建造人及所有权人直接对应。

 

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因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获得相应拆迁补偿的权利。

 

2.  主体认定:房屋所有权人通常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形时需特别认定:

 

- 若房屋为家庭成员共同建造,即使宅基地使用证仅登记一人姓名,房屋仍为家庭共有,补偿款归全体建造人共同所有;

 

- 若宅基地使用权人将房屋赠与、买卖给他人(需符合宅基地流转条件),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受赠人或买受人,补偿款归新所有权人;

 

- 若房屋为继承人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依法继承,继承人成为房屋所有权人,拆迁时补偿款归继承人。

 

案例:农户李某与儿子小李共同出资在家庭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为李某。拆迁时,房屋重置成新价为30万元,该笔补偿款应归李某与小李共同所有,双方可根据出资比例或约定分配。

 

(三)搬迁安置及其他补偿:归实际权益人

 

除上述两类补偿外,宅基地拆迁还会涉及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若房屋用于合法经营)、奖励性补偿等,该类补偿的归属需结合“实际权益人”原则认定,即谁实际享有相关权益,补偿款就归谁所有。

 

1.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归实际居住在宅基地房屋内的人员所有。因为该类补偿是对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临时安置期间生活成本的补贴,与实际居住行为直接相关。即使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户主,但如果房屋实际由子女居住,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归子女所有。

      

 

2.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所有。若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用于个体经营或小型加工,拆迁导致经营中断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归实际经营者所有,而非仅归宅基地使用权人。

      

 

3. 奖励性补偿:归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主体所有。如“提前搬迁奖励”“签约速度奖励”等,通常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具体以拆迁补偿方案的约定为准。

      

 

三、特殊情形归属认定:6类常见争议的法律解答

 

实践中,宅基地拆迁补偿归属的争议多发生在特殊情形下,如户口迁出、继承、共有、买卖等。以下6类特殊情形的归属认定,需结合法律规定具体分析:

 

(一)情形1:户口迁出的子女,能否分得父母宅基地的拆迁补偿?

 

需区分补偿项目类型,不能一概而论:

 

1.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若子女户口迁出后,已不再是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参与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一般不能分得该类补偿。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仅限本集体成员享有。

      

 

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若父母的宅基地房屋为子女出资建造,或子女依法继承了父母的房屋,即使户口迁出,子女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分得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款。

      

 

案例:农户张某夫妇的宅基地房屋由儿子小张出资建造,小张成年后户口迁出本村。拆迁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5万元,房屋补偿款40万元。法院认定,小张非本集体成员,不能分得15万元区位补偿,但作为房屋建造人,有权分得40万元房屋补偿款。

 

(二)情形2: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拆迁补偿归谁?

 

分两步认定:

 

1.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若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其家庭成员仍为本集体成员且继续使用该宅基地,该类补偿归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若没有家庭成员为本集体成员,宅基地由集体收回,对应的补偿款归集体所有。

      

 

2.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无论继承人是否为本地户口,都有权分得房屋补偿款。

      

 

(三)情形3:夫妻离婚后,宅基地拆迁补偿如何分配?

 

需结合宅基地取得时间、房屋建造情况及离婚协议约定综合认定:

 

1. 若宅基地为夫妻婚后共同申请,房屋为共同建造:拆迁补偿的全部项目(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房屋补偿、搬迁安置补偿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配或按约定分配。

      

 

2. 若宅基地为一方婚前申请,房屋为婚前建造: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房屋补偿归婚前申请方所有;但婚后双方对房屋进行了翻建、装修,增值部分对应的补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搬迁安置补偿若为婚后实际产生,归双方共同所有。

      

 

(四)情形4:宅基地买卖后未过户,拆迁补偿归原使用权人还是买受人?

 

需区分买卖行为是否合法:

 

1. 合法买卖情形:若买受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行为符合宅基地流转条件(如出卖人已有其他宅基地),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已实际转移,拆迁补偿归买受人所有。

      

 

2. 非法买卖情形:若买受人为非本集体成员(如城镇居民),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拆迁补偿归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但买受人可基于协议无效,要求原使用权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五)情形5:共有宅基地(如兄弟共用)的拆迁补偿如何分配?

 

共有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分配,遵循“约定优先,无约定按贡献或均等分配”原则:

 

1. 有约定的:若共有人之间就宅基地使用、房屋建造及补偿分配有书面或口头约定,按约定分配补偿款。

      

 

2. 无约定的:若共有人均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且共同建造房屋,补偿款均等分配;若部分共有人出资建造房屋,可根据出资比例多分房屋补偿款;若部分共有人未参与使用和建造,仅能分得少量或不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六)情形6:宅基地上的“违建”,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土地管理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拆迁时一般不予补偿。

 

但需注意:若“违建”为历史形成,且符合当地政策认定的“合法建筑”范畴(如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无证房屋),部分地区会给予适当的材料补偿或搬迁补助,具体以当地拆迁政策为准。

 

四、权益保障:确保补偿款足额获取的5个实操要点

 

宅基地拆迁补偿涉及的权益主体多、金额大,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相关主体需把握以下5个实操要点:

 

(一)要点1:核实宅基地及房屋产权信息,固定权利凭证

 

1.  妥善保管宅基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建房审批手续、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协议、继承公证书等产权凭证,这些是认定补偿归属的核心证据;

 

2.  若宅基地或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需收集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建房时的材料采购票据、施工记录等,证明自身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二)要点2:明确拆迁补偿方案,核对补偿项目及标准

 

1.  拆迁前,向拆迁部门索要正式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补偿项目(如宅基地区位补偿、房屋重置价、搬迁费等)、计算标准及分配依据;

 

2.  核对补偿清单中的房屋面积、附属设施数量、宅基地面积等信息,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补偿款减少。

 

(三)要点3:签订规范的补偿协议,明确补偿归属及支付方式

 

1.  补偿协议需明确记载各补偿项目的金额、归属主体、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模糊表述;

 

2.  若补偿款涉及多个权益主体(如家庭共有、共有宅基地),需在协议中明确各主体的分配比例,或由各主体共同签订协议,避免后续纠纷。

 

(四)要点4:家庭内部提前协商,签订补偿分配协议

 

若宅基地或房屋为家庭共有,建议在拆迁前召开家庭会议,就补偿款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补偿分配协议》,明确各成员的分配金额及方式。协议需全体成员签字确认,避免拆迁后因分配问题反目。

 

(五)要点5:争议发生后,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若发生补偿归属争议,可按以下步骤维权:

 

1. 协商调解:优先与争议对方协商,或请求村委会、乡镇政府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2. 行政复议或诉讼:若认为拆迁部门的补偿决定不公,或对补偿归属认定有异议,可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民事诉讼:若为家庭内部或平等主体之间的补偿分配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产权凭证、分配协议等证据,由法院依法判决。

      

 

五、常见误区澄清:宅基地拆迁补偿归属的5个高频错误认知

 

误区1:宅基地是父母的,拆迁补偿只能归父母所有?

 

【澄清】错误。若子女出资建造了宅基地上的房屋,或依法继承了房屋,即使宅基地登记在父母名下,子女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分得房屋补偿款;若子女为家庭共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有权分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误区2:户口迁出后,就完全不能分得宅基地拆迁补偿?

 

【澄清】错误。户口迁出后,若子女不再是本集体成员,确实不能分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但如果子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出资建造、继承),仍有权分得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款,因为房屋所有权不受户口限制。

 

误区3:宅基地买卖后,只要未过户,补偿就归原房主?

 

【澄清】错误。若买受人为本集体成员,且买卖行为合法(如出卖人有其他宅基地),即使未过户,买卖协议有效,补偿款归买受人所有;仅当买卖行为非法(如买受人非本集体成员)时,补偿才归原房主。

 

误区4:夫妻离婚后,女方就不能分得宅基地拆迁补偿?

 

【澄清】错误。若宅基地为婚后共同申请,房屋为共同建造,补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得;即使宅基地为男方婚前申请,若女方参与房屋翻建、装修,或实际居住获得搬迁安置补偿,女方也有权分得相应部分。

 

误区5:所有宅基地拆迁补偿都归宅基地使用证上的登记人?

 

【澄清】错误。登记人仅为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代表,若宅基地为家庭共有,使用权补偿归全体家庭成员;房屋补偿归房屋所有权人,与登记人可能不一致(如子女建造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归实际居住人,也可能与登记人不同。

 

六、典型案例:补偿归属争议的裁判规则解析

 

案例1:户口迁出子女继承房屋,获赔房屋补偿款

 

农户陈某夫妇去世后,留下宅基地房屋一套,宅基地使用证登记为陈某。儿子小陈户口已迁出本村,女儿小蔡户口仍在本村。拆迁时,补偿款共计50万元,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20万元,房屋补偿30万元。小蔡主张小陈户口迁出,无权分得补偿,双方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陈虽户口迁出,但作为陈某夫妇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房屋所有权,有权分得房屋补偿款30万元;小蔡作为本集体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分得宅基地区位补偿20万元。判决支持小陈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户口迁出不影响房屋继承权,继承人有权获得房屋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本集体成员的使用权人。

 

案例2:宅基地合法买卖未过户,补偿款归买受人

 

同村农户赵某将自家宅基地及房屋以10万元价格卖给李某,李某支付款项后入住,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多年后该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共计60万元。赵某主张未过户,补偿款归自己,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李某均为同村集体成员,赵某出卖宅基地时已有其他宅基地,买卖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虽未过户,但李某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应归李某所有。判决赵某无权主张补偿款。

 

【裁判规则】本集体成员间的合法宅基地买卖,即使未过户,补偿款也归买受人所有。

 

七、结语

 

宅基地拆迁补偿的归属,核心是“权利主体对应补偿项目”——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使用权人,房屋补偿归所有权人,搬迁安置等补偿归实际权益人。实践中,争议多发生在户口迁出、继承、买卖、共有等特殊情形下,需结合法律规定、产权凭证及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为避免补偿归属争议,相关主体需提前固定产权凭证,明确拆迁补偿方案,家庭内部或共有主体间提前签订分配协议;发生争议时,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拆迁补偿不仅是对财产损失的弥补,更是对农民生活保障的支撑。只有明确补偿归属规则,规范补偿分配流程,才能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顺利推进,为城镇化和乡村振兴营造和谐的产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