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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空地补偿全解析:法律依据、补偿标准与维权指南

 2025-11-180
[摘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主体的补偿往往是关注焦点,但院落、场地等空地的补偿权益常被忽视。不少被拆迁人存在疑问:“空地没有建筑物,拆迁时能获得补偿吗?”“合法使用的空地该按什么标准补偿?”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主体的补偿往往是关注焦点,但院落、场地等空地的补偿权益常被忽视。不少被拆迁人存在疑问:“空地没有建筑物,拆迁时能获得补偿吗?”“合法使用的空地该按什么标准补偿?”事实上,只要是合法享有使用权的空地,无论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性质,都应纳入拆迁补偿范畴。

 

一、核心前提:空地获得补偿的关键条件

 

拆迁时空地能否获得补偿,核心在于被拆迁人是否对该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这是主张补偿的法定前提。

 

(一)合法使用权的认定情形

 

- 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房产证),明确记载空地面积及使用权归属。

 

- 虽未登记在权属证书上,但能提供历史审批文件(如宅基地批准书、建房规划许可)、村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长期使用证明,证实空地为合法使用范围。

 

- 国有土地上的院落空地,通过买卖、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未超出使用年限。

 

- 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附属空地,属于农村住宅配套使用范围,用于日常居住、生产辅助(如种菜、晾晒),符合当地宅基地管理规定。

 

(二)不予补偿的空地类型

 

- 非法占用的土地(如擅自占用耕地、林地搭建的空地,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扩建形成的临时空地(如突击圈占的土地)。

 

- 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或租赁到期未续租的土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空地征收。

 

二、法律依据:空地补偿的核心法规支撑

 

空地补偿并非“口头约定”,而是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不同土地性质对应的法律依据各有侧重。

 

(一)国有土地上空地补偿的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里的“房屋”补偿范围,包含合法享有使用权的附属空地。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答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这一答复直接明确了国有土地上空地的补偿资格和标准。

 

(二)集体土地上空地补偿的法律依据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农村宅基地的院落空地作为住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居住功能的关键,理应纳入补偿范畴。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明确土地现状、补偿方式和标准,集体土地上的空地作为土地现状的重要内容,必须在方案中予以明确。

 

- 地方规定如《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

 

三、补偿标准:分土地性质的具体核算方式

 

空地补偿标准并非全国统一,核心遵循“公平补偿”原则,结合土地性质、区位、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同土地性质的补偿核算方式存在差异。

 

(一)国有土地上空地补偿标准

 

1. 核心原则:按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

 

  - 评估机构需将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参照同区域、同用途国有土地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核算。例如,市中心商业用途的空地,补偿标准需参考周边商业用地的市场地价;住宅附属院落则参照周边住宅用地的市场价值。

 

  - 不得因“无建筑物”而降低补偿标准,更不能仅给予象征性补贴,需确保补偿金额与土地实际价值相当。

 

2. 补偿构成

 

  - 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核心补偿项目,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 地上附着物补偿:若空地上有围墙、水井、花坛、简易棚屋等附着物,按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度评估补偿。

 

  - 其他补偿:因征收空地导致搬迁、临时安置的,可主张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集体土地上空地补偿标准

 

1. 核心原则:按区片综合地价或公平合理原则补偿

 

  - 农用地空地(如耕地、园地):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区片综合地价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保障补偿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

 

  - 宅基地附属空地:作为住宅配套用地,补偿需遵循“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可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包含相应空地面积)、提供安置房,或按当地宅基地基准地价给予货币补偿。

 

  - 集体建设用地空地(如村办企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可参照同区域同类建设用地的市场价值核算。

 

2. 补偿构成

 

  -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发展生产和生活补助。

 

  - 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未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空地上有青苗、树木或其他附着物的,按实际价值补偿。

 

  - 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长远生计。

 

四、补偿流程:空地补偿的关键操作节点

 

空地补偿需遵循法定流程,被拆迁人需重点关注以下环节,确保权益不受损。

 

(一)第一步:土地现状调查与登记

 

- 拆迁方需对空地的权属、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需公示并经被拆迁人确认。

 

- 被拆迁人应主动提供权属证明、使用证明等材料,确保空地的合法权益被准确记录,避免漏登、错登。

 

(二)第二步:补偿方案公示与异议提出

 

- 拆迁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需明确空地的补偿标准、核算方式、补偿金额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 若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拆迁方应当组织听证会;被拆迁人个人对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

 

(三)第三步:评估机构选定与评估实施

 

-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不得由拆迁方单方指定。

 

- 评估报告需明确空地的评估方法、市场参考依据、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四)第四步:签订补偿协议与费用支付

 

- 补偿协议需明确空地补偿的具体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

 

- 拆迁方应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全额支付包括空地补偿在内的各项费用,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五、常见误区:空地补偿的5个高频认知错误

 

(一)误区1:空地未登记在房产证上,就没有补偿

 

- 澄清:合法使用是核心前提,并非必须登记在房产证上。只要能通过土地证、审批文件、长期使用证明等证实合法使用权,就有权获得补偿。

 

(二)误区2:空地没有建筑物,补偿金额必然很低

 

- 澄清:补偿标准取决于土地的区位、用途和市场价值。市中心的商业用途空地,其市场价值可能高于郊区的房屋附属空地,补偿金额并不必然低于有建筑物的土地。

 

(三)误区3:集体土地上的空地没有明确补偿标准,无法主张

 

- 澄清:集体土地空地补偿可参照区片综合地价、同区域同类土地补偿标准,结合公平补偿原则确定。地方政府需制定具体补偿标准,且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

 

(四)误区4:评估报告说了算,有异议也无法改变

 

- 澄清:评估报告并非终局文件。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复核、鉴定,也可在行政复议、诉讼中主张评估结果不合理,要求重新评估。

 

(五)误区5:空地补偿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 澄清:补偿方式可灵活选择。国有土地上空地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附属空地,可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

 

六、维权路径:空地补偿权益受损的合法救济方式

 

若拆迁方存在不予补偿、补偿标准过低、未纳入评估范围等侵害空地补偿权益的行为,被拆迁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一)途径1:申请行政复议

 

- 对拆迁方作出的补偿决定、评估结果不服的,可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拆迁方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不当行政行为,重新核算补偿金额。

 

(二)途径2:提起行政诉讼

 

- 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或直接对拆迁方的违法行为(如漏评空地、压低补偿)不服的,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包括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判令拆迁方支付合理补偿等。

 

(三)途径3:协商谈判与证据固定

 

- 维权的核心是证据,需提前收集权属证明、使用证明、调查登记记录、评估报告、沟通记录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

 

- 谈判时明确引用法律依据,指出拆迁方的违法点或补偿方案的不合理之处,以证据为支撑争取合理补偿。

 

(四)途径4:申请国家赔偿

 

- 若拆迁方存在违法征收、暴力强拆等行为,导致空地相关权益受损的,可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空地价值损失、附着物损失等。

 

七、典型案例:空地补偿维权的成功实践

 

某市中心国有土地上,王某拥有一处住宅及附属院落空地,房产证未明确记载院落面积,但王某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实院落为合法使用范围。拆迁方拟定的补偿方案中,未将院落空地纳入评估范围,仅对房屋进行补偿。王某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1.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院落长期使用的照片等证据,要求拆迁方将院落空地纳入补偿范围;

 

2. 对拆迁方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选定评估机构;

 

3. 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后,参照同区域住宅用地市场价格,给予院落空地补偿款80万元;

 

4. 因拆迁方逾期支付补偿款,王某进一步主张逾期利息,最终通过协商获得全额补偿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