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征地补偿款村里有权提留吗?
2025-11-190在农村征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村委会是否有权提留补偿款”是农民最关心也最易产生争议的问题之一。不少农民发现,征地补偿款到村后,实际到手金额比测算金额少,询问后得知是“村里提留用于集体事务”;还有些村庄以“公益事业建设”“集体积累”等名义,随意提高提留比例,损害农民切身利益。事实上,村委会对征地补偿款的提留并非“想提就提”,而是有严格的法律边界、范围限制和程序要求。本文结合《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核心法规,系统解析村委会提留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性、提留范围、规范流程及违法提留的维权路径,为农民朋友提供权威法律指引。
一、核心定论:村里有权提留,但绝非“随意提留”
首先明确一个关键结论:村委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有权对特定类型的征地补偿款进行有限提留,但提留行为必须满足“法定范围+民主程序+公开透明”三大核心要求,任何超越法律边界、违反程序的提留均属违法,农民有权拒绝并维权。
法律依据层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实践中,多地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土地补偿费可由村集体适当提留,用于弥补集体公益事业支出或发展集体经济,这为村委会的合法提留提供了法律基础。
但需特别注意,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得由村里提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这三类补偿款的归属具有明确指向性,村委会无权截留或提留。
二、法定边界:村里可提留的仅为“土地补偿费”,且有严格限制
征地补偿款主要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构成,其中仅土地补偿费可由村委会依法提留,且提留比例、用途均有明确限制,具体可从“提留对象”“提留比例”“提留用途”三个维度明确边界:
(一)提留对象:仅能针对“土地补偿费”,其他补偿款绝对不能提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款的构成及归属如下:
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是唯一可由村委会提留的补偿款类型。其本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用于弥补集体因失地造成的长远发展损失。
2. 安置补助费:归被安置人员所有或用于安置。若由村集体统一安置(如建设安置房、安排就业),可由村委会代管用于安置支出;若无需统一安置,需全额发放给农民个人,村委会不得提留分文。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所有。如农民种植的庄稼、自建的房屋、水井等,补偿款需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附着物(如村集体的机井、水渠),补偿款归集体所有,可纳入集体资金管理,但不属于“提留”范畴。
重要提醒:部分村委会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与“土地补偿费”混为一谈,以“集体统筹”名义提留,或克扣安置补助费冲抵“集体开支”,均属违法行为,农民可直接主张返还。
(二)提留比例:有明确上限,不得超过省定标准
土地补偿费的提留比例并非由村委会自行决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明确上限,村委会提留比例不得突破该标准。从全国范围看,提留比例通常控制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30%之间,部分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略有调整,以下为部分省份的典型规定:
省份
土地补偿费提留比例规定
政策依据
山东省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就业,以及分给被征地的农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实践中提留比例一般不超过30%)
河南省
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分配给村民个人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实践中提留比例不超过20%)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提留比例也需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不得由村委会主任或少数村干部私自确定。
(三)提留用途:仅限“集体公益事业+集体经济发展”,不得私用
村委会提留的土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仅可用于以下两类合法用途,任何超出范围的支出均属违规:
1. 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如修建村内道路、水利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养老服务站等,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或用于支付村内公共服务支出,如聘请保洁人员、维护公共设施等。
2. 发展集体经济:如投资建设集体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厂、商铺等集体经济项目,通过经营收益为村民分红,保障集体和村民的长远利益。
严禁将提留的土地补偿费用于以下用途:①发放村干部工资、补贴或奖金;②偿还村委会债务(如之前的招待费、借款);③用于非公益性质的商业投资(如为个别企业提供担保);④私分或挪用给少数人使用。
三、规范流程:村里提留补偿款必须经过4个法定步骤
村委会合法提留土地补偿费,不仅要符合比例和用途要求,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提留过程公开、透明、民主。具体流程如下:
(一)第一步:制定提留方案,明确核心内容
村委会需结合本村征地面积、土地补偿费总额、省定提留比例上限及实际需求,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及提留方案》,方案需明确以下核心内容:①土地补偿费总额;②拟提留的金额及比例;③提留资金的具体用途(如修建村内道路需注明预算金额、工期等);④剩余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式(如按人头分配、按承包地面积分配);⑤提留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方式。
(二)第二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具体要求:
- 参会人数:村民会议需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 表决要求:方案需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 会议记录:需完整记录会议时间、参会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若村民人数较多,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但村民代表需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且方案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同意。
(三)第三步:方案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提留方案,需在村内显著位置(如村委会公告栏、村民聚居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需包括方案全文、村民会议表决记录、异议反馈方式等。
公示期间,村民对方案有异议的,可向村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村委会需组织复核并召开补充会议说明;若异议人数较多(如超过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一),需重新召开村民会议审议。
(四)第四步:报乡镇政府备案,规范资金管理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村委会需将提留方案、村民会议记录、公示证明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接受政府监督。同时,提留的土地补偿费需存入村集体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账目公开”,每季度或半年向村民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的审计。
四、违法提留的6类典型情形,农民可坚决拒绝
实践中,部分村委会存在违法提留行为,农民需准确识别以下6类典型情形,坚决维护自身权益:
1. 提留对象违法:提留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以“集体统筹”名义克扣农民的青苗补偿款;
2. 提留比例超标:超过省定提留比例上限,如某省规定提留比例不超过30%,但村委会提留50%;
3. 未履行民主程序: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由村干部私自决定提留;
4. 提留用途违规:将提留资金用于发放村干部补贴、偿还债务或违规投资;
5. 不公示或虚假公示:提留方案不公示,或公示内容不完整(如隐瞒提留比例、用途);
6. 强制提留:以“不签字同意提留就不发放补偿款”相威胁,强迫农民接受提留方案。
五、维权路径:遭遇违法提留,农民可按3步依法维权
若发现村委会存在违法提留行为,农民无需恐慌,可按“收集证据—内部协商—外部维权”的步骤有序维权,确保违法提留行为得到纠正,损失得到挽回:
(一)第一步:全面收集证据,锁定违法事实
证据是维权的核心,需重点收集以下4类材料:
1. 补偿款相关证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款核算清单、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实际到手金额与应得金额的差额);
2. 提留相关证据:村委会发布的提留通知、公示照片(若有)、村干部关于提留的口头承诺录音;
3. 程序违法证据:村民会议签到表(若伪造或未参会)、表决记录(若未签字)、其他村民的证人证言(证明未召开合法会议);
4. 法律依据证据:本省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可通过政府官网查询打印)。
(二)第二步:内部协商,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首先与村委会进行沟通协商,向村干部出示证据,说明提留行为的违法之处,提出具体诉求:①退还违法提留的补偿款;②重新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合法提留方案;③公开提留资金的使用情况。
协商时可联合其他权益受损的村民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提高协商成功率。同时,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协商记录,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
(三)第三步:外部维权,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强制纠正
若协商无果,可通过以下3种外部途径维权,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1. 向乡镇人民政府投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农民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说明村委会违法提留的事实和证据,要求乡镇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退还违法提留的款项。乡镇政府需在收到投诉后60日内调查处理,并书面反馈结果。
2. 申请村务监督委员会介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是负责监督村务管理的村民自治组织,农民可向其提交申请,要求对提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若发现违规支出,可要求村委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可向乡镇政府报告。
3. 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若乡镇政府未处理或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违法的提留决定,返还被提留的补偿款;②若乡镇政府不作为,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乡镇政府履行监督职责。诉讼时需提交起诉状、证据清单、原被告身份证明等材料,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六、典型案例:违法提留被纠正,农民全额获赔
案例:村委会超额提留,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山东省某村因高速公路建设被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总额为500万元。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会议,仅由村干部商议决定提留200万元(提留比例40%),用于偿还村委会之前的债务,剩余300万元按人头分配给村民。村民张某等10人发现后,认为提留比例超过山东省规定的30%上限,且用途违规,遂向乡镇政府投诉,乡镇政府未予处理。随后,张某等人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交了征地补偿方案、银行转账记录、村干部商议提留的录音等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提留方案,程序违法;提留比例40%超过山东省规定的30%上限,且将提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用途违规。最终判决:撤销村委会的提留决定,村委会需向张某等人返还超额提留的款项,剩余提留资金需重新制定合法方案并经村民会议通过后使用。
七、结语
村委会对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是一把“双刃剑”:合法提留可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发展,惠及全体村民;违法提留则会损害农民切身利益,引发矛盾纠纷。农民朋友在面对补偿款提留时,需牢记“三个关键”:一是明确只有土地补偿费可提留,其他补偿款绝对不能动;二是确认提留比例不超过本省规定上限,且经过村民会议民主决定;三是核实提留用途是否为集体公益或发展集体经济,避免被违规挪用。
若遭遇违法提留,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应通过“收集证据—协商—投诉—诉讼”的合法途径维权。建议在征地补偿款发放前,主动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省土地补偿费分配政策等文件,提前了解自身应得权益;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维权方案,确保补偿款足额到手,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