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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2026法律认定与维权指南

 2026-01-130
[摘要]“没签书面合同,工程款还能要回吗?”“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施工关系吗?”“对方以‘没合同不认可’为由拒付工程款该怎么办?”在建筑工程领域,“先施工后签合同”“口头约定合作”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发生工程款拖欠,无书面合同往往成为施工方维权的最大障碍。
 

“没签书面合同,工程款还能要回吗?”“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施工关系吗?”“对方以‘没合同不认可’为由拒付工程款该怎么办?”在建筑工程领域,“先施工后签合同”“口头约定合作”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发生工程款拖欠,无书面合同往往成为施工方维权的最大障碍。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无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件占比达18%,其中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的占比超40%,多数施工方因不懂事实合同认定规则、证据留存不规范错失维权良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规定,书面合同并非主张工程款的唯一依据,施工方通过举证证明事实合同关系成立、工程质量合格及欠款事实,仍可依法维权。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认定标准、证据构建方法、维权路径及风险规避,为施工方、实际施工人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无合同维权的法定根基

 

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需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条款,其核心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是司法裁判与维权的根本遵循:

 

(一)事实合同关系认定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建设工程合同虽法定需书面形式,但施工方实际履行施工义务、发包方接受工程成果的,事实合同关系依法成立。

 

(二)工程款主张核心条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即便无书面合同导致合同形式瑕疵,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施工方就有权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明确,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情形确定: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为提交之日;未交付且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三)实际施工人保护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条款为无合同的实际施工人提供了重要维权路径。

 

二、无合同工程款纠纷的核心法律认定:三大关键要件

 

法院审理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核心在于认定事实合同关系及工程款数额,需同时满足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一)要件一:事实合同关系成立

 

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需满足“实际履行+对方接受”两大核心。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通过三类证据综合判断:一是施工方已履行主要施工义务,如完成基础工程、主体结构施工等,连续施工满30日通常可作为重要参考;二是发包方存在默示认可行为,如提供施工图纸、供应甲供材、派驻监理参与管理、支付部分工程款等;三是双方存在施工相关的沟通记录,明确工程范围、计价方式等核心内容。

 

2025年武川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纠纷中,双方未签书面合同,承包方通过施工记录、甲供材签收单、部分工程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已实际施工且发包方接受成果,法院依法认定事实合同关系成立,最终促成双方达成233万元工程款的调解协议。

 

(二)要件二:工程质量合格

 

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无合同情形下,质量合格的认定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提供验收记录、合格证等证据;二是工程未验收但发包方擅自使用,根据司法规则,发包方擅自使用后不得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2025年榕民终3168号案中,法院即据此认定工程质量合格;三是工程未完工但已完部分验收合格,可通过监理签字的分项验收记录佐证,法院将按已完工程量核算工程款。

 

(三)要件三:工程款数额明确

 

无书面合同约定计价方式时,工程款数额可通过三种方式确定:一是依据双方口头约定的计价标准,结合工程量证据核算,如微信记录中确认的单价、进度报表等;二是参照同期同类工程市场价格,由法院或鉴定机构酌情认定;三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通过专业机构对已完工程价值进行评估,这是无合同纠纷中确定工程款的主要方式。2026年某厂房纠纷中,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发包方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89万元。

 

三、关键证据构建:无合同维权的核心支撑

 

无合同情形下,证据链的完整性直接决定维权成败,需围绕“施工关系、工程质量、欠款数额”三大核心,分类收集固定证据,确保相互印证:

 

(一)施工关系证据:证明“谁让干、干了啥”

 

1.  沟通记录:微信、短信、电子邮件中涉及工程指令、进度安排、计价协商的内容,需保留原始载体,通过区块链存证、时间戳认证或公证固定,避免篡改。2025年厦门思明区法院案例中,连续3年的微信聊天记录被作为认定工程范围的直接证据。2.  施工过程文件:经发包方或监理签字的施工日志、工程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甲供材领用单等,此类第三方签认文件证明力极强。3.  主体关联证据:发包方现场代表的身份证明、监理单位资质文件、施工人员考勤表等,证明双方存在实际管控与被管控关系。

 

(二)工程质量证据:证明“活干合格了”

 

包括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监理日志、质量检测报告、工程交付使用照片或视频、发包方使用工程的证人证言等。若工程已投入使用,可直接推定质量合格,无需额外举证,这是无合同纠纷中最便捷的质量证明方式。

 

(三)工程款数额证据:证明“该给多少钱”

 

1.  计价依据:双方确认的报价单、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或录音中明确的单价标准;2.  付款凭证:发包方支付部分工程款的银行转账记录(注明“工程款”)、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现金收条;3.  成本凭证: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机械租赁合同、工人工资发放记录,辅助证明工程投入及合理价款;4.  结算文件:施工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即便发包方未签字,也可作为主张依据,若发包方未在合理期限提出异议,可视为认可。

 

四、2026年维权路径:从协商到执行全流程指引

 

(一)诉前阶段:协商与证据固化

 

优先尝试与发包方协商,携带完整证据链明确欠款数额及付款期限,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固化约定。协商无果的,发送正式催告函(EMS邮寄并留存签收记录),既是最后敦促,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同时,若发现发包方有转移财产迹象,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其银行账户、不动产等,保障判决后顺利执行。

 

(二)诉讼阶段:精准主张权利

 

1.  管辖法院:无约定时,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是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定管辖原则,避免因管辖错误延误维权。2.  诉讼请求:明确主张工程款本金、逾期利息(按LPR1.5倍计算)、鉴定费、诉讼费等,请求法院确认事实合同关系成立。3.  庭审要点:重点围绕证据链展开质证,若双方对工程款数额争议较大,及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际施工人需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主张权利。

 

(三)执行阶段:实现最终权益

 

判决生效后,发包方未按期付款的,需在2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提交财产线索清单,如发包方的银行账户、应收账款、未售房产等。同时,施工方可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提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及普通债权,大幅提升回款概率。

 

五、常见误区与风险规避

 

误区一:“无合同就无法起诉”——错!

 

法律认可事实合同关系,只要能证明实际施工且发包方接受,即可起诉主张工程款,书面合同仅为证据之一,而非维权前提。

 

误区二:“口头约定无效”——错!

 

口头约定的工程范围、计价方式,若有沟通记录、履约行为佐证,可被法院采信,成为工程款核算的依据。但需注意,口头约定举证难度高于书面合同,需多维度固定证据。

 

误区三:“对方以‘三角债’为由拒付合理”——错!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方与上游的欠款纠纷,不能成为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合法理由。2025年紫阳法院案例中,发包方以“上家未付款”拒付木工工程款,法院明确该抗辩无效,促成其分期支付欠款。

 

风险规避建议:

 

施工前尽量签订书面合同,采用住建部示范文本,明确工程范围、计价方式、付款节点;施工中定期与发包方核对工程量,形成书面确认单;电子证据及时通过区块链存证或公证固定,避免灭失或篡改;权利受损后3年内及时主张,每一次催款都留存证据,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结语

 

无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的维权核心,在于“以证据证明事实,以法律支撑主张”。书面合同的缺失虽增加了维权难度,但并非不可逾越的障碍。2026年司法实践对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更趋灵活,只要施工方规范留存履约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就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施工方摒弃“重施工、轻留证”的习惯,即便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也要通过沟通记录、施工文件、付款凭证等多维度固定核心事实。发生纠纷后,理性选择维权路径,必要时借助“律师+造价工程师”专业团队,精准把握法律要点,高效追回拖欠工程款。法律从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唯有主动取证、依法维权,才能守住劳动成果与合法权益。